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540號
TPDM,114,簡,3540,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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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5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調院偵字第367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簡
字第159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易字第940號),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A3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A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起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
刑罰,竟仍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法益,而為本件犯行,實屬不
該;並兼衡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然迄今未能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損害之犯後態度,暨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又被告所竊得之現金新臺幣4,000元,並未扣案,亦未實際 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嚴蕙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367號  被   告 A3原名劉芳嘉)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3原名劉芳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9月28日9時32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 00號「夢想夾娃娃屋」內,手持石塊破壞A02所有之娃娃機 台鎖頭後,竊取編號9、10號機台內硬幣(約新臺幣4,000元 ),得手後即步行離去。嗣A02經店內員工通知機台硬幣遭 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二、案經A02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3於警詢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 02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前開「夢想夾娃娃 屋」店內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9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 認定。
二、核被告A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 行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發還告訴人A02部分,請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檢 察 官 吳春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昱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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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