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507號
TPDM,114,簡,350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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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柏瑞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壹點
捌壹捌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柏瑞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有害於人體,
猶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為本案犯行,助長
毒品流通,對社會治安亦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屬不該;惟
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
識程度與生活經濟狀況(涉及被告隱私,詳卷)、素行(詳
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持有毒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部分:
  查扣案之海洛因1包(檢驗前淨重2.3225公克,檢驗後淨重1 .8184公克),經鑑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一節,有 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4年5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AG022號毒品 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 ,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視同毒品,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又鑑驗耗損部分之 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鏟管1支 ,尚無證據證明該扣案物與本案犯罪具直接關聯性,亦非屬 違禁物,爰不予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維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字第7877號
  被   告 陳柏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瑞知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 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 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向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取得重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而持 有之。嗣陳柏瑞於114年2月11日15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號前,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而 違規跨越行車分向線,為警攔檢盤查,經陳柏瑞自願同意搜



索後,警員當場扣得淨重2.3225公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及鏟管1支,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柏瑞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被 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密錄器影像畫面 擷圖、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5月9日 北榮毒鑑字第A02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嫌。扣案驗餘淨重1.8184公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連 同沾有毒品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均宣告沒收銷燬。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張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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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