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475號
TPDM,114,簡,3475,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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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楷城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電子煙2支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魏楷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
後態度、前科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電子煙2支,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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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