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3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良瑋
林律瑜
黃尚彬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1行至第2行「(113年度偵字第462
47號)」等文字,應更正為「(114年度偵字第6274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所為之114年度簡字第3405號刑
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漏載,惟 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