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337號
TPDM,114,簡,333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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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柏霖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7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柏霖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邱柏霖明知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本案
重機)之車牌業經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
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前之不詳時間,透過蝦皮購物網站,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5,500元之代價,購得如
附表所示之偽造車牌(下稱本案偽造車牌),並於114年4月
22日21時41分許、因超速違反交通法規而遭警察機關照相採
證前某時起,將本案偽造車牌懸掛於本案重機上,行駛於道
路上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李昱緯及監理機關與警察機關
查驗牌照之正確性。嗣因李昱緯於114年5月間收到超速罰單
,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調閱監視器畫面,於114年6
月7日0時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地下室停車場
,查得懸掛本案偽造車牌之本案重機,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昱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柏霖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李昱緯之證述相符,並有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現場及本案重機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清單)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函、彩虹實業有限公
司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
憑證,應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
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自懸
掛本案偽造車牌於本案重機起至114年6月7日0時1分許為警
查獲時止,駕駛懸掛本案偽造車牌之本案重機上路行使之,
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名下車牌號碼00
0-0000號之車牌業經吊扣,竟購買本案偽造車牌懸掛於本案
重機後上路,漠視法治,以此規避交通違規處罰,足生損
害於公路監理機關管理車牌之正確性,並使告訴人無端遭受
行政機關處罰,並須耗費勞力、時間、費用於自證清白上,
被告所為顯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懸掛本案偽造車牌之持續時間
造成告訴人及公路監理機關之危險及損害之程度、大學畢業
之教育智識程度、自述小康家庭經濟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本案偽造車牌,由被告購買後懸掛於本 案重機上行使之,被告顯有實際管領支配權限,足認屬被告 所有,且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傳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1 車牌號碼「LGT-0753」號之重型機車車牌 1面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偽造,實際車牌號碼登記人為李昱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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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