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20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信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晚
間10時許,在臺中市北區力行路國泰大樓門口,以電子菸點
燃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一次。嗣於114年6月18
日凌晨0時30分許,乘車行經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與富民路
口時為警攔查,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並經採集
其尿液送驗,結果呈依托咪酯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程序事項
被告陳信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毒聲字第5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113年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587號等案件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三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第2項規定,自應依法追訴。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
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114年7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7月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
U0832)、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
檢體編號:0000000U0832)。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4年10月20日北市警萬分刑
字第1143071686號函。
四、論罪科刑
(一)按依托咪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
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不能正視毒品對自身及他人健康之戕害以及國
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再犯本
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見其杜絕毒品之意志薄弱,欠
缺自我控制能力,並造成犯罪滋生、治安惡化之危險,實
有不該。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其自述高中肄業
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生活狀況
(見毒偵卷第15頁),考量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
(見本院卷第9-28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施
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未對他人造成具體危害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五、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經刮取菸油,均檢出含 有依托咪酯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14年7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 (見毒偵卷第169-170頁),屬違禁物,爰均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二)至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經刮取菸油,未檢出依托 咪酯或其他違禁物成分,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敘明上訴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婉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珊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號 扣案物品 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 註 一 依托咪酯菸彈24支 (未開封) 經抽樣編號23檢驗:內含淡黃色透明菸油之菸彈1個,經刮取菸油,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青保字第1524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卷第173頁) 二 菸彈1個 (已開封) 內含淡黃色透明菸油之菸彈1個,經刮取菸油,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青保字第1564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卷第161頁) 三 菸彈1個 (已開封) 內含無色透明菸油之菸彈1個,經刮取菸油,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四 菸彈1個 (已開封) 內含黃色透明菸油之菸彈1個(方頂),經刮取菸油,未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紅保字第2136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卷第1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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