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翊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緝字第1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翊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翊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雖先後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惟均基於竊盜之犯意而為
,且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實行,所侵害之法益亦屬
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復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應論以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恣意竊取告
訴人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法治觀念薄弱,並已侵害他
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併考量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致犯罪所
生損害未獲填補;暨斟酌被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
簡字卷第9頁個人戶籍資料「教育程度註記欄」)、自述無
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5頁受詢問人欄);被
告前有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簡字卷第11至24頁) ;及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程度、所獲不法利益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 ,俱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尚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 復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自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永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敏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竊得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檸檬園燒豬肉乾 1包 119元 2 番茄蛋洋芋握沙拉 1盒 69元 3 香烤骨腿 1支 65元 4 燻烤蝴蝶棒腿 1支 59元 5 蘿蔔酥餅 1塊 30元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478號 被 告 黃翊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翊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8月24日晚上11時6分許,在A02所任職之臺北市○○區○○○ 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宏勝店內,乘店員未加注意之際,
徒手竊取店內架上陳列販售之檸檬園燒豬肉乾1包(售價新 臺幣【下同】119元)、番茄蛋洋芋握沙拉1盒(售價69元) 、香烤骨腿1支(售價65元)、燻烤蝴蝶棒腿1支(售價59元 )、蘿蔔酥餅1塊(售價30元)等物得手。
二、案經A02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翊淳於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時證述、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竊盜犯嫌洵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蕭永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方宣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