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228號
TPDM,114,簡,3228,202510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偵字第26880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536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昱凱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物均沒收;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
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昱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罪之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
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0萬元以下罰金,是上開罪名之最重主刑相同,惟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得選科主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罪並無選科主刑,依刑法第35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以無
選科主刑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為重,從
而,本案應依較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止毒品之禁
令,非法持有毒品,而所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純質淨重
已達57.3867公克,復持有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成分之咖啡包42包(推估42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
為4.7397公克),另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持有數量非少,且擴大毒品
流通範圍,對民眾身體健康及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性,所
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再酌以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素行狀況,暨其於警詢中自述國中畢業之
教育程度、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 之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可佐(見偵26880號卷第32至33 頁),係被告所為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犯行之第三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之結 果,檢出第三級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每2包純質淨重0.2 257公克,推估42包總純質淨重4.7397公克),亦有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航藥鑑字第00000 00Q號,見偵26880號卷第24至25頁)可憑,亦屬違禁物,同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鑑 定之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可佐(見偵26880號卷 第32至33頁),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 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1紙可佐(見毒偵1536號卷 第105頁),均屬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明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述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毒品成分 備註 1 愷他命20包(總純質淨重:57.3867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㈠包裝袋部分,其上均留有毒品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毒品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包裝併予宣告沒收。 ㈡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2 咖啡包42包(每2包純質淨重0.2257公克,推估42包總純質淨重4.7397公克)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3 綠色六角形錠劑20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綠色藥錠3顆 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6880號  被   告 黃昱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昱凱明知甲基安非他命、MDMA、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 酮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 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3日凌晨某時許前,在 網路抖音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處,以不詳價格購買取 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綠色六角形錠劑23 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0包(總純質淨重57.3867公克)、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2包(總淨重71.12公克)後 而持有之。嗣於114年5月3日23時35分許,其駕駛車號0000- 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與建國南路2段口 之際,為警攔查並扣得上開毒品咖啡包等物後送驗,始悉上 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昱凱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扣案之第二、三級毒品係其所有及駕車上路,為警攔查之事實。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現場勘察採證照片、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12張 全部犯罪事實。 3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其尿液採驗為安非他命類、MDMA陰性之事實。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毒品證物檢視暨秤重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6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⑴扣案之綠色六角形錠劑23顆,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事實。 ⑵扣案之毒品愷他命20包(總純質淨重57.3867公克),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事實。 ⑶扣案之果汁包42包,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淨重71.12公克)成分,純度5.8%之事實。 ⑷扣案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 克以上等罪嫌。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 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罪論處。再扣 案之上開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上開第三級毒品,屬違 禁物,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李明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邱思潔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