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14年度,12號
TPDM,114,智附民,12,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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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智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鈴木亞希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李奕璇律師
被 告 楊添汀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14年度智易字第1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年2月1
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30日起施行,而依該法第63條第
2項規定:「審理第54條第1項及第2項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除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裁判者外
,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11條
第1項本文規定」,並未排除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
之適用,復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3條之修正理由記載:
「審理第54條第1項及第2項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
訟經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或無理由,或刑事訴訟諭
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依第2條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1項、第503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如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裁定駁回自訴者,依第
2條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為求條文簡潔起見,且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
關於該項本文情形,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規定,仍有適用之必要,爰刪除原條文第
1項前段。」等語,故於智慧財產案件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仍有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二、次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
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
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本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組織法第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時,自應
依上開專屬管轄規定而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三、查本件被告楊添汀因本院114 年度智易字第11號違反著作
法案件,經原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惟
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內,業已陳明倘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
事庭之意旨(見智附民卷第10頁),依據前揭說明,自應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本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組織法第3條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四、依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林傳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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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