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181號
TPDM,114,易,1181,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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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6019號),嗣因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114年度易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柏村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見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
181號卷第27頁),本院於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林禹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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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