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050號
TPDM,114,易,1050,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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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0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長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1354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簡字
第218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4年度易字第105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長青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勝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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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