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0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長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1354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簡字
第218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4年度易字第105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長青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勝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