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046號
TPDM,114,易,1046,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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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0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涵如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
第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楊涵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依同
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黃紫忻
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易字卷第35頁)在卷可
憑,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鋐鎰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                法 官 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698號  被   告 楊涵如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             0
            居宜蘭縣○○市○○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涵如明知其業已將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房屋出租 予黃紫忻,租賃期間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115年9月29日 止,未經黃紫忻同意不得擅自進入上址房屋,竟基於侵入住 居之犯意,明知其未經黃紫忻同意,於113年10月23日下午5 時49分前某時許,無故委託工人以備用鑰匙進入上址房屋裝 設鏡子。嗣經其於施工後傳送訊息予黃紫忻黃紫忻始知上 情。
二、案經黃紫忻訴由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楊涵如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委託仲介、工人進入上址房屋裝設鏡子之事實。 2 告訴人黃紫忻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租賃契約及被告與告訴人LINE對話記錄截圖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鋐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眉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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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