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016號
原 告 齊學平
被 告 李延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143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