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2997號
TPDM,114,審附民,2997,202510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42號
第2997號
原 告 房麗麗
被 告 許瑋廷
林耀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23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瑋廷林耀呈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房麗麗
對其等共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原告前曾對林耀呈單獨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586 號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