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2911號
TPDM,114,審附民,2911,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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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11號
原 告 鄧耀明
被 告 黃滿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223號(即114年度審簡字第22
02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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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