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2819號
TPDM,114,審附民,2819,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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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819號
原 告 林毓清
被 告 吳健彰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訴字第97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附帶
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975號偽造文書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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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