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2773號
TPDM,114,審附民,2773,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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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73號
原 告 劉姸

訴訟代理人 謝育澤律師
被 告 林峻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77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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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