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509號
原 告 林怡伶
被 告 李碩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22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碩文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林怡伶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