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重附民字,114年度,18號
TPDM,114,審重附民,18,202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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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石金福


被 告 曾柏翰

羅子傑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石金福與被告曾柏翰羅子傑等人間(就被告吳
宇軒、林鼎翔汪逸謦、游和達前已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其餘被告林聖龍劉坤成張煥志等人另行裁定)因偽造
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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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