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8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9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六分宣判
。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
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
訴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
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
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
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可作為參考)。
二、本案被告林家明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後
,定於114年11月23日上午9時26分宣判,因當日為例假日,
致無法如期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
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致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
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