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4年度,2762號
TPDM,114,審訴,2762,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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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璟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0
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璟賢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羈押參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
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
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刑事
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張璟賢(英文姓名:CHEUNG KING YIN)因涉嫌詐欺等
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因被告將於民國114年11月14
日另案執行完畢,經本院於114年10月28日提解被告到庭行
準備程序並就強制處分為調查,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徵詢公訴
人意見,訊據被告坦承犯行,參佐卷內所附事證,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復考量被告為香港地區人士,在我國並無住居所,雖其現因
另案在我國監獄執行,然於114年11月14日即執行完畢將出
監,被告一旦出監甚至出境,後續主動接受我國司法追訴、
執行之可能性偏低,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此外,
被告於本案所涉之罪之法定最低本刑為1年有期徒刑,屬不
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案件,且被告尚有對其他被害人
涉犯加重詐欺罪嫌,經另案起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自有可能將來面臨長期自由刑執行之
高度可能,另經權衡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程度、本件犯
罪情節、對社會危害性及刑罰權實現公益,另參考被告陳稱
:對於本案羈押無意見等語,認除非對被告羈押,均不足以
確保本案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被告應自114年11月14日另案執行完
畢時起羈押3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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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