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4年度,2736號
TPDM,114,審訴,2736,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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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9
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宣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
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
訴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
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
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
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可作為參考)。
二、本案被告李俊屏被訴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後,定於
114年11月23日上午9時28分宣判,因當日為例假日,致無法
如期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
辯論之程序繁複,致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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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