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15號
原 告 何明憲
被 告 陳品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920號洗錢防制法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