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9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永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續一字
第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1637號),本院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永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3至35行「【許可
-4】1B-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pd
f」更正為「【許可-4】1B-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涉計圖說
簽章合格申報表.pdf」;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永康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56至57頁)」、「110年4月
13日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1份(
見調偵續一卷第165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任意詐取他人財物
,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表示悔意,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
狀況、告訴人成耀廷表示之意見(見他卷第39頁、本院審易
卷第77頁),暨其犯罪動機、行為手段、造成之損害、被告
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 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四、查被告因本案犯行獲得新臺幣6萬元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 ,亦未賠償告訴人分文,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林達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欣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偵續一字第1號 被 告 李永康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龍生律師
賈世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永康係建築師,對施工裝潢許可申請程序具有嫻熟專業, 成耀廷則為臺北市○○區○○路0巷00號3樓建物(下稱本案建物 )之所有權人(即本案建物業主)。李永康於民國110年2月間 ,開始與業主成耀廷洽談委託施作本案建物室內裝修工程, 除約明受託裝潢設計工程事務以外,因成耀廷希望避免鄰居 爭議,要求室內裝修工程均應合法合規,李永康為爭取本案 建物之委任,先於110年2月24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簡訊 予成耀廷:「進行工程之前必須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所以 有室內裝修許可證委任書合約」、「申請許可證的同時必須 有室內規劃的圖面以及相關設計監造的委任,所以也就產生
的建築師委任書關於監造設計這個部分」、「有三種人可以 做室內裝修建築師是首選,所以蓋我的印章就可以了」等文 字,藉此表明其倘若接案,將會合法合規,為本案建物申請 室內裝修許可證,以此取信於成耀廷;迨至110年4月間,雙 方進一步討論裝修項目及準備簽約,李永康明知其自身並不 具備「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5條所規定得從事室 內裝修設計業務之「開業建築師」資格,且其根本無意向主 管機關或部門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明書,或即使無法申請送 件亦不在乎之心態,僅為應付塘塞成耀廷及訛取更多利潤,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再度向成耀 廷允諾及保證,一定會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並 於110年4月8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簡訊予成耀廷,宣稱 表示:「在圖面完成之後,我們接著就會申請室裝申請許可 。許可申報之後,我們就會討論圖面中所需要修正的內容.. .,可以在申報施工許可後請拆除先進場...」等文字,騙稱 將會迅速向主管機關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同年4月12日,李 永康再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2021年4月12日四維路設計監 造委任書.pdf」及「2021年4月21日四維路室裝申辦委任書. pdf」兩個電子檔,以及傳簡訊予成耀廷,訛詐表示:「設 計建造是以最後概算工程總金額來作比例計算」、「室裝申 辦是一開始就有會產生的部分」等文字,表明將有兩份獨立 的委任事務契約,而申請室內裝修許可部分則須額外辦理並 先行收費;李永康更於同年4月13日再傳送「【許可-4】1B- 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pdf」電子 檔予成耀廷,隨後更傳送不實內容之簡訊予成耀廷,詐稱: 「今天小賴已送件,可以拆了」等文字,藉此向成耀廷詐稱 其已經送件申請之虛構情節,惟實際上根本未送件申請,成 耀廷因此誤信為真;同年4月21日,李永康仍繼續以室內裝 修許可業已申請送件蒙騙成耀廷,要求成耀廷與其簽訂案名 為「室內裝修許可證申辦」之「建築師委任契約書」,特別 約定「依法辦理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及查驗」為主要委任事務 ,保證其已向主管機關部門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室內裝修 許可申請業務之收費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申請通過後 將公告張貼於所有住戶可以看到的地方,以避免鄰居爭議云 云,成耀廷因此陷於錯誤,與李永康簽訂此份「室內裝修許 可證申辦」之「建築師委任契約書」,並於同年4月22日, 匯款6萬元至李永康所提供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帳號0 000000000000號帳戶;同年5月5日,李永康仍繼續隱瞞根本 未將室內裝修許可申請送件之事實,另與成耀廷針對本案建 物之裝修工程部分,再簽訂案名為「裝修工程設計暨監造委
任」之「室裝設計暨監造委託契約書」,並以前揭兩份各別 獨立之契約書,分別作為其受任應予完成之主要事務及受領 報酬之依據。其後工程持續進行,李永康即一再向成耀廷表 示一切合法合規進行,並已將室內裝修許可證張貼公告於一 樓入口處,隱藏其並未聲請送件之真相。嗣後,成耀廷對李 永康對裝潢設計經常堅持己見之態度不滿,雙方溝通不良, 成耀廷遂於同年6月23日中止本案建物之室內裝修契約,並 針對履約項目進行結算,李永康唯恐東窗事發,即承前詐欺 犯意,向成耀廷施詐宣稱:確實有完成室內裝修許可證之申 請,且早已將室內裝修許可證張貼在1樓公告云云,並提供 一份不符資格、未曾遞出送件之「李永康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永易建設有限公司」為名義,填表日期為110年4月13日之 「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文件予 成耀廷,藉以蒙混塘塞,以此牟得解免此筆室內裝修許可申 請委任報酬之債務返還責任,致成耀廷未能察覺,而與其繼 續進行其他解約細目之結算。嗣因成耀廷事後察覺有異,自 行向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及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詢問本 案建物室內裝修許可等事宜後,赫然發現李永康自始根本未 申請本案建物之室內裝修許可,始知受騙。其後,成耀廷另 於110年8月間委託案外人韋伯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向臺 北市建築師公會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並繳納規費,嗣於111年1 2月7日申報竣工查驗完成,於同年月26日領得室內裝修合格 證明。
二、案經成耀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永康之供述 被告坦承在室內裝潢設計施工以外,有另外簽訂一份「室內裝修許可證申辦」之「建築師委任契約書」,且收取6萬元之報酬,但並未實際申請送件,以及自身不具申請資格之事實;另,被告經檢察官提示其於110年4月13日曾以Line傳遞「今天小賴已送件,可以拆了」等訊息,其方承認當時根本未完成室裝許可送件,其陳述並不屬實(參被告113年6月5日刑事答辯四狀)。 又被告辯詞因應偵查進度,不斷反覆變更,其於110年9月3日警詢中先堅稱:伊確實有去申請室內裝修許可,雖然沒有過件,但我有去補申請,只是最後中途被解除委任,所以就沒有過件成功,且確實曾經在告訴人成耀廷索取室內裝修許可書時,有回應告訴人已經將申請案辦理撤銷云云。被告於111年3月1日偵訊時,則辯稱:4月13日伊有送初審,但被駁回,5月14日準備再送,但因為告訴人要變更施作,導致伊無法送件云云。被告於113年5月15日偵查時,亦供稱:有送申請,且申報表在設計建築師欄位內只有寫永易建設有限公司,和其自己傳給告訴人的版本不一樣云云。被告又於113年6月11日偵訊時,改稱:當初曾經要送件,但是建築師公會有一位姓林的建築師說有違建就不會過,所以我就回來了,而且五樓以下只要沒有變更結構的話,就沒有強制一定要先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云云。被告於113年10月16日偵訊時,又再改稱:當初說的是申請簡易裝修查驗,不是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云云。 惟查,被告自始未能提出送件申請之證明文件,辯詞一再因應偵訊而變化,最後更改稱本案建物根本不需要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云云,果如此,當初又何必簽訂「室內裝修許可證申辦」之「建築師委任契約書」,特別額外收取6萬元款項。顯見其辯詞均係事後卸責,臨訟杜撰。尤其,本案建物於被告終止契約後,告訴人另於110年8月間委託韋伯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經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核准通過,更足見被告所辯各節,均無足採信。 2 告訴人成耀廷之指訴 指證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游雅雯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係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之員工,證明:其公會查不到被告曾經申請送件、掛號登錄之紀錄,足證被告自始未曾向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遞交送件申請之事實。 4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14年2月13日114(十七)會字第0317號函 證明: ㈠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於110年4月至6月間,並無受理本案建物室內裝修許可申請案。 ㈡本案建物後來於110年8月間有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並繳納規費,由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開具發票,且於111年12月7日申報竣工查驗完成,並於111年12月26日領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等事實。 5 被告與告訴人於110年4月21日簽立之「室內裝修許可證申辦」之「建築師委任契約書」乙份(再證2) 佐證告訴人有委任被告辦理本案建物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及查驗之事實。 6 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查詢擷圖2紙(再證5) 佐證告訴人有交付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委任報酬6萬元予被告之事實。 7 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有以暱稱BRUCE發表如附表所示留言之對話紀錄擷圖乙份(告證7、告證8、告證14至17) 證明被告係暱稱BRUCE,有以Line軟體與告訴人傳送對話訊息與檔案如下: ㈠被告於110年2月24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簡訊予告訴人:「進行工程之前必須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所以有室內裝修許可證委任書合約」、「申請許可證的同時必須有室內規劃的圖面以及相關設計監造的委任,所以也就產生的建築師委任書關於監造設計這個部分」、「於是開始進行施工」、「有三種人可以做室內裝修建築師是首選,所以蓋我的印章就可以了」等文字,證明被告在簽約前有明確認知並告知本案建物須要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之事實; ㈡被告於110年4月8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簡訊予告訴人:「在圖面完成之後,我們接著就會申請室裝申請許可。許可申報之後,我們就會討論圖面中所需要修正的內容...,可以在申報施工許可後請拆除先進場...」等文字之事實; ㈢被告於同年4月12日,再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2021年4月12日四維路設計監造委任書.pdf」及「2021年4月21日四維路室裝申辦委任書.pdf」兩個電子檔,以及傳簡訊予告訴人:「設計建造是以最後概算工程總金額來作比例計算」、「室裝申辦是一開始就有會產生的部分」等文字,表明將有兩份獨立的委任事務契約,而申請室內裝修許可部分則須額外辦理並先行收費之事實; ㈣被告於同年4月13日,傳送「【許可-4】1B-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pdf」電子檔予告訴人,並傳送簡訊予告訴人,詐稱:「今天小賴已送件,可以拆了」等文字之事實。 8 被告與告訴人於110年6月23日對話錄音光碟與譯文、本署勘驗報告各乙份(再證7) 佐證被告與告訴人於110年6月23日解約現場協商之時,仍向告訴人騙稱已經申請,且有張貼該證明在一樓門外(偵訊時辯稱所張貼的是施工公告)之事實。 9 被告與告訴人於110年5月5日簽立之室裝設計暨監造委託契約書乙份、本案建物室內裝修照片2紙(告證2)(告證12) 佐證告訴人確有將本案建物之室內裝潢設計施工等事務,委任被告辦理之事實。 10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10年8月6日室內裝修許可證影本1份(告證21) 證明告訴人於110年6月23日解除委任被告後,另於110年8月間委託韋伯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經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受理核准,並核發室內裝修許可證之事實。足證本案建物確可申請前揭許可,且若有申請即會留有紀錄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又本件 金額雖非鉅大,但被告身為專業建築師,針對申請室內裝修 許可等法令,具有遠比一般消費者更多的專業資訊與處理能 力,本應依據專業,將各項資訊詳細告知告訴人,尤其被告 特別針對室內裝修許可申請證,另外要求簽訂合約並獨立收 取報酬,更可見此項申請之專有性,且顯然為契約雙方當事 人極為重要關切之點,被告更應依具專業詳實告知,並且依 約確實辦理,詎其竟然濫用資訊不對等之落差,自始至終以 各種貌似專業外觀之包裝話術,向告訴人保證將會合法合規 辦理,其後更編造各種專業外觀之說詞,掩藏其從未申請送 件之真相,不斷施詐拖延,且開庭期間態度惡劣,不斷變換 、更新答辯說詞,對被害人態度極端輕蔑,不僅毫無悔意, 更缺乏建築師應有之專業精神與敬業態度,依其當前態度,
實足見其未來繼續濫用貌似專業之外觀,蒙騙消費者與客戶 ,更造成建築師界劣幣驅逐良幣之不良後果,倘不給予足夠 之懲罰與矯正,其不僅不知收斂,更可能食髓知味,愈來愈 糟,是以請考量以上各情,量處足已矯治之刑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江芳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留言日期 留言內容 1 110年2月24日 進行工程之前必須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 所以有室內裝修許可證委任書合約 申請許可證的同時必須有室內規劃的圖面以及相關設計監造的委任所以也就產生的建築師委任書關於監造設計這個部分 於是開始進行工程施工 110年4月1日 運氣運氣可能沒那麼快,對我來講沒差,那個是要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用,以及比對陽台外推使用面積是否可以作為未來的補登和獲利的項目 (告訴人回:「我這樣算是室內裝修的申請用途嗎」) 是 2 110年4月8日 今天到現場的廠商都是服務熱誠好、施工細節我敢保證的工班朋友。今天去的包括了防水木地板及防潮壁紙(她也有施工窗簾),另外就是拆除工程及水電工程兩個最初必須到達現場施作的工程人員。在圖面完成之後,我們接著就會申請室裝申請許可。許可申報之後,我們就會討論圖面中所需要修正的內容,完成修正內容之後就會核定一個新的圖面,接著就是完成施工估價。施工估價沒問題之後就會開始進行施工。而在此期間如果需要縮短施工時程,可以在申報施工許可後請拆除先進場,拆除工程的費用可以先獨立報價、不影響整體施工進度。 3 110年4月12日 室裝申辦是一開始就有會產生的部分 本週會先完成拆除估價 4 110年4月13日 今天小賴已送件,可以拆了 5 110年5月21日 我們都報室內裝修許可的到衛生局了 請他配合一下好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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