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683號
TPDM,114,審易,1683,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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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6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6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憶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沈憶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
月27日上午10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統一超商
國館門市內,徒手接續竊取陳列於貨架上如附表之物(以下合稱
本案商品),得手後將之藏放在其背包內,未經結帳即離開門市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沈憶璇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審酌該等證據之取
得並無違法,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至所引非供述證據部分
,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
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拿取本案商品後放入背包
,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並辯稱:我沒有要偷,我只是
忘記了,我那幾天身心狀況不好,我去超商前一兩個小時才
去ATM領錢,所以我身上有錢,不需要偷,我一踏出超商就
被叫住,我認為我還沒有離去云云。
  經查:
 ㈠被告有於前揭時間前往上開門市,徒手拿取本案商品後放入
背包內而未結帳即走出店門之客觀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時
坦認無誤,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即門市店長塗珮鈞於警詢之述
情節相符,且有獲報到場之警員對本案商品扣案可憑,被告
既在未結帳之情形下將本案商品置入自身實力支配之下之背
包內並走出店門,自屬竊盜行為。
 ㈡被告行為時為年滿50歲之成年人,審理時自述大學肄業,從
事服務業工作,堪認智識正常,且具相當社會經驗,自應深
知無故拿取商品為不法竊盜行為。而超商門市均有提供購物
籃,常人購物時如欲購買複數商品,自然會將之先行置於店
家所提供之購物籃內或拿在手中,復帶至櫃檯結帳,然被告
竟捨此不為,反而將本案商品置入他人從外觀不易察覺內容
背包內,已與常情相違。況本案商品共有5樣,具一定體
積,種類不同,各自陳列於冷藏食物櫃、零食餅乾櫃及麵包
櫃,殊難想像被告在門市內逐一拿取並放入隨身背包內之後
,有可能因疏忽而忘記結帳,被告本具竊盜犯意而為前揭行
為無誤,至於被告行為時是否攜帶現金與其是否行竊,純屬
二事,是前揭所辯,不足採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罪數關係:
  被告陸續竊取複數商品,係基於竊盜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
,手法相同,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論以一罪。 
 ㈢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門市商品,實
有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客觀事實之態度、本案商品經扣案
發還等情,兼衡被告於審理時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
事服務業工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無須扶養親
人、租屋居住等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
案商品總價非高及被告無前科之良好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第1項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本案商品業經扣案發還,有發還領據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之規定,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鑫健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意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統一麵包黑巧克墨西哥麵包1個(售價35元)、花生熔岩辣雞腿堡1個(售價79元)、握便當-黑胡椒烤雞1個(售價59元)、KID-0三明治餅乾奶油口味)2包(原價90元,行為時因門市折扣關係,售價共67元),共計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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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