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附民字,114年度,135號
TPDM,114,審原附民,135,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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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張志榮
被 告 吳兆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原訴字第15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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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