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訴字,114年度,60號
TPDM,114,審原訴,60,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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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叔銘




劉育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5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張叔銘劉育成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因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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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