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叔銘
劉育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5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張叔銘、劉育成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因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