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簡附民字,114年度,46號
TPDM,114,審原簡附民,4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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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劉嘉美
被 告 游振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原易字第58號(即114年度審原簡字第
8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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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