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易字,114年度,23號
TPDM,114,審原易,23,2025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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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庚佑




義務辯護張衞航律師
被 告 童詠富




陳佳勝



李勝先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柯庚佑童詠富陳佳勝李勝先因妨害自由等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經
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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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