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庚佑
義務辯護人 張衞航律師
被 告 童詠富
陳佳勝
李勝先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柯庚佑、童詠富、陳佳勝、李勝先因妨害自由等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經
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