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4年度,352號
TPDM,114,審交附民,352,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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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2號
原 告 楊琇
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
許季堯律師
被 告 賴忠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7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忠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76號
),經原告即告訴人(下稱原告)楊琇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撤回告訴
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
可佐(見本院審交易字卷第69至70頁),爰依前揭規定,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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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