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上附民字,114年度,6號
TPDM,114,審交簡上附民,6,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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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曾煥昌
被 告 張湘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上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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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