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33號
TPDM,114,單聲沒,133,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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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慶璋


黃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4年度執聲字第2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慶璋黃芝勤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
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
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慶璋黃芝勤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42796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
檢察署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2067號駁回再議確定,嗣被告2
人緩起訴期滿均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檢察署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先堪
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
場鑑定結果,確認均屬境外茶,然卻標註產地為我國生產
情,有蒐證照片及附表各編號「備註」欄位內農業部茶及飲
料作物改良場鑑定報告可考,且被告黃慶璋亦供稱確實有混
充茶等情事,揆諸前揭說明,附表所示扣案物均為被告2人
所有且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故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述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及數量 備註 1 凍頂烏龍茶2盒 報告編號SZ0000000000號(偵卷第266頁) 2 凍頂烏龍茶100公克9盒 報告編號SZ0000000000號(偵卷第255頁) 3 老欉凍頂茶150公克4包 報告編號SZ0000000000(偵卷第277頁) 4 阿里山珠露150公克4包 報告編號SZ0000000000(偵卷第279頁) 5 自然農耕茶150公克4盒 報告編號SZ0000000000(偵卷第284頁) 6 輕焙凍頂烏龍茶150公克4盒 報告編號SZ0000000000(偵卷第2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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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