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台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偵續二字第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042號、113年度緩字第18
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ASUS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台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續二字
第1號為緩起訴處分,該案於民國113年9月23日確定,並於1
14年9月22日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ASUS主
機1台為被告所有,並供其製作、儲存、傳送本案偽造私文
書及準私文書等電磁紀錄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偵續二字第1號為緩起訴處分,該案於113年9月23日確
定,並於114年9月22日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二)扣案之ASUS主機1台,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
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見偵卷第19-2
1、283-287頁,偵續一卷第169-172頁),並有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
(見偵卷第37-41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上開扣案物,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珊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