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23號
TPDM,114,單聲沒,123,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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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曉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
年度聲沒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WING DESIGN(翼圖)」商標圖樣之運動鞋捌雙均沒
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曉柔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第347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仿冒「WING DESIGN(翼圖)」商標圖樣之運動
鞋8雙,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
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
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第3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
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
案之「WING DESIGN(翼圖)」商標圖樣之運動鞋8雙,經鑑
定確屬仿冒「WING DESIGN(翼圖)」商標圖樣之商品一節
,亦有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函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產品鑑定書、照片等存卷可查,復
有扣案物可資佐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意
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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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