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00號
TPDM,114,單聲沒,100,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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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隱私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iPhone 13 Mini手機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毅所涉妨害性隱私案件,因被告與告
訴人即代號AW000-B113059號(年籍姓名詳卷)和解,由告
訴人撤回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64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
之iPhone 13 Mini手機(下稱本案手機)係被告所有並供其
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等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以錄影方式攝錄性影像犯
行,因告訴人於偵查中撤回告訴,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偵字第264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
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㈡警方於113年4月17日上午7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至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被告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有
之本案手機1支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且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本院搜索票在卷可憑。而扣案之上開手機內雖查無與本案告
訴人性影像有關之影片或照片,然該手機確係被告所有之物
,且經被告使用於本案拍攝他人,嗣經被告於該手機為警查
扣前,已將其內影片刪除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所
坦認,核與告訴人、證人A男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與
告訴人之對話紀錄、被告發布之Instagram限時動態擷圖可
參,是上開扣案物確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為本案涉犯妨害性隱
私罪嫌所用之物,復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或其他法定得
不予宣告之事由,自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㈢綜上所述,上開扣案之手機1支既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
之物,且本案因欠缺訴追要件之法律上原因,致未能追訴被
告之犯罪,該扣案物自得依法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
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蕙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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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