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灝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3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2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八所示
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灝翰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於民國114年10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聲請書誤載
為114年10月4日,應予更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
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大麻成分,或為被告施用第
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
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檢
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
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
13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4年10月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2
年度上職議字第8874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
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查卷宗屬實,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大麻或四氫大麻酚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
鑑定書可佐,核屬違禁物,應依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如附表編號3至
5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2只、外包裝罐1只,因包覆毒品,其
上留有毒品之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
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
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煙彈,其中3個經鑑驗後,檢出含有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
定書可佐,又其餘煙彈雖未經鑑驗,惟該等煙彈均係被告向
同一來源購買並同時取得等情,為被告於偵訊時所自承(見
毒偵卷第61頁),應已足推認該等物品內容物均相同而堪認
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均屬違禁物,應依前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殘留第二級
毒品大麻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可佐,因
殘留之毒品成分難與該等物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上開物品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亦應依前揭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作為施用第二級毒
品大麻所用,此為被告於警詢時所自承(見毒偵卷第8頁、
第10頁),堪認屬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
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電子煙 貳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2年5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編號1、7,見毒偵卷第86至87頁) 2 煙彈 陸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編號4至6,見毒偵卷第86至87頁) 3 深綠色乾燥植株碎片 壹瓶(含外包狀罐壹只) 毛重:4.105公克,淨重:0.138公克,取樣:0.0023公克,驗餘淨重:0.135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編號3,見毒偵卷第86至87頁) 4 煙草殘渣 壹袋(含外包裝袋壹只) 毛重:0.359公克,淨重:0.057公克,取樣:0.0019公克,驗餘淨重:0.055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編號10,見毒偵卷第86至87頁) 5 疑似大麻 壹包(含外包狀袋壹只) 毛重:2.71公克,淨重:1.85公克,取樣:0.02公克,驗餘淨重:1.8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272號,見毒偵卷第105頁) 6 研磨器 貳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編號2、9,見毒偵卷第86至87頁) 7 吸食器具 壹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編號8,見毒偵卷第86至87頁) 8 捲煙濾嘴 壹盒 RAW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