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璟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641號、112年度偵字第209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14年度執聲字第2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璟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41號、112年度偵字第20958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9月26日確定,並於114年5月
2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經鑑驗檢出第二級大麻、MDMA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前之某不詳時間起,持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
;另於同月24日2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之
住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均經聲請人以112年度
毒偵字第1641號、112年度偵字第2095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
112年9月26日確定,並於114年9月2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
撤銷,有上開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
查,堪以認定。
㈡次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鑑驗或抽樣檢出
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
2年7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3170號鑑定書(見執聲卷第8
頁),核屬第二級毒品暨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復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經本院檢視外觀相同,
其中6包送驗後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
有前揭扣案物品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鑑定書航藥鑑字112年6月17日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
偵字卷第29、75、76頁)存卷可查,從而可認前揭扣案物品
均因包覆毒品,顯留有第二級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再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至9所示之物,均鑑驗或抽樣檢出
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此
有前揭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1
87號鑑定書(見執聲卷第9、10頁)附卷可佐,足認為第二
級毒品暨違禁物甚明,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㈤又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至11所示之物,經乙醇沖洗,均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112年6月17日第0000000號毒品鑑
定書(見執聲卷第10頁)在卷足憑,核屬第二級毒品暨違禁
物無訛,因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㈥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膠囊容器,均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
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就該包裝袋、膠囊容器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
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㈦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⒈經查,本案選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之殘渣袋為28包,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2年5月3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492711號扣押物品清單、上開毒品鑑定書、送驗物品照片各1份(見偵字卷第84-85、89-90頁)存卷可查,又聲請意旨未敘明除前揭經鑑定並宣告沒收銷燬的殘渣袋28包外,剩餘1包(即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究為何扣案物品而無從特定,卷內亦無證據證明有其他殘渣袋經鑑驗檢出毒品成分,自難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⒉復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未經員警進行毒品初步鑑驗,亦未經專業鑑定機關進行鑑驗,尚難遽認該研磨器、吸食器上殘留有毒品成分而屬違禁物;復遍觀卷內證據,被告並未坦認以該等物品作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從而尚難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舜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品項 鑑驗內容或備註 保管字號 1 煙草狀檢品6包(含包裝袋6個) 合計淨重:35.47公克,驗餘淨重:35.43公克,空包裝總重:16.37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青字第952號 2 煙草狀檢品1包(含包裝袋1個) 淨重:1.92公克,驗餘淨重:1.91公克,空包裝總重:2.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3 油膏狀檢品3包(含包裝袋3個) 經檢視檢品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2包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4 殘渣袋28包 ㈠聲請書附表編號4之物 ㈡其中6包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藍字第1218號 5 混有透明碎片之紫色粉末1袋(含包裝袋1個) 毛重:0.978公克(含1袋),淨重:0.598公克,取樣:0.0063公克,餘重:0.591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青字第1109號 6 內含深灰色塊狀物之透明膠囊2粒(含膠囊容器2個) 淨重:0.551公克,取樣:0.0054公克,餘重:0.545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 7 黃色長錠2顆 經檢視均為黃色長錠且無差異,總淨重:0.8公克,選取1顆磨碎後,取0.02公克化驗,總淨重餘:0.7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 8 藍色長錠1顆 淨重:0.42公克,取0.02公克化驗,淨重餘:0.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 9 橘色錠1顆 淨重:0.31公克,取0.02公克化驗,淨重餘:0.2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 10 研磨器2個 ㈠顏色:金色、彩色 ㈡均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藍字第1218號 11 吸食器具1個(錐形)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附表二】
編號 品項 備註 保管字號 1 殘渣袋1包 聲請書附表編號4之物 無從特定 2 研磨器1罐 ㈠聲請書附表編號10之物 ㈡銀、綠、藍色相間外觀之金屬罐。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藍字第1218號 3 水煙壺吸食器1組 聲請書附表編號11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