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景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203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膠囊壹拾貳盒(共壹仟貳佰零柒顆)均沒
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景文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
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膠囊12盒(共1207顆),經
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
字第46273號、113年度偵字第133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
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全卷無訛,並有臺北地檢113年度緩
字第1770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可參。而扣案之膠囊12盒,經送
鑑驗後,含有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萜酚等成分,係
第二級毒品大麻一節,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9月19日調科壹
字第1122320899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3
年5月1日北防緝字第11343605500號函在卷為憑,足認上開
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
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
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