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郡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執聲字
第20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郡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
偵字第162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9月21日確定,於
114年9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氫大麻
酚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北檢檢察官以
112年度毒偵字第1622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112
年9月21日確定,於114年9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
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被告為警
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詳細物品名稱及內容如附表
所示),經送鑑定,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分別檢出如
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112年6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
可憑。又大麻、四氫大麻酚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同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而盛裝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以及附表編號2
之電子煙,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
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同視為查獲之毒品,自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
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內容 備註 1 綠色乾燥植株1袋(驗前實稱毛重:0.8920公克,驗前淨重0.3670公克,取樣0.0008公克,餘重0.366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6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2 電子煙1支,經刮取煙油,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