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鈞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1980號、112年度緩字第188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蔣鈞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21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處分期滿
未經撤銷。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
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
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
參。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
12年8月29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09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2年9月19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
第8389號駁回再議確定,於114年9月18日緩起訴期間屆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
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
鑑定實驗室111年12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4月26日刑鑑字第1120054165號鑑定
書在卷可參(見毒偵字第2109號卷第32至34頁),屬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包裝
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
袋內仍將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諭知沒收
銷燬。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煥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過程 檢出成分 保管字號 甲基安非他命咖啡包(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 7包 抽驗其中1包,驗餘總淨重約25.472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2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2年度青字第1324號 抽驗其中1包,驗餘總淨重約25.13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4月26日刑鑑字第1120054165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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