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敏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
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
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敏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843
號、第25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物經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扣
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施用第二
級毒品犯行所用,屬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柯敏智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經本院108年毒聲字第164
號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
108年10月1日釋放出所,並由聲請人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84
3號、第25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本院裁定、不起
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並經本院查閱相關卷宗核
實。
㈡被告於前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煙草檢品
3包,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且係被告施用毒
品所用之物,則據被告供述在卷,有警詢筆錄、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清冊、扣押物品照片、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認該如附表
編號1之煙草檢品3包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無訛,為違禁物,聲請人此部分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另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塑膠罐1個、研磨器1
個,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上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清冊、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參是此
部分聲請宣告沒收,亦有理由,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說明 1 煙草檢品3包(驗餘總淨重2.63公克) 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 塑膠罐1個 3 研磨器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