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
第750、20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聲沒字第36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賴志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
度毒聲字第1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14、750、1
520、200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本院裁定、臺北地檢
署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
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含第二
級毒品成分依托咪酯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114年3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6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毒偵750卷第134頁,毒偵2
008卷第66頁),足認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內含第二級
毒品,自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扣案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包裝袋1個、編號2所示之煙彈殼1個,因與
其內殘留之毒品成分於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整體視為第
二級毒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慧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備註(案號、保管字號) 1 白色透明結晶 1袋 驗前淨重0.2770公克,驗餘淨重0.276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4年度毒偵字第750號、114年度青字第560號 2 煙彈 1個 送驗後經刮取菸油,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114年度毒偵字第2008號、114年度青字第14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