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國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國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附著,因該毒品屬違禁物且難以單獨析離,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0條
第1項、第11條第1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持有,自屬違禁物。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5208、35209號為不起訴處分,於
民國112年2月2日確定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查卷宗屬實。而依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存卷可參。海洛
因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
品,為違禁物,則上開扣案物,因包覆之毒品已附著其上而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
。揆之前揭說明,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殘渣袋1袋 經乙醇沖洗,檢出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5208號卷第1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