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峻鋠
指定辯護人 周雅玲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8
06號、第25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李峻鋠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
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