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4年度,79號
TPDM,114,原訴,79,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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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伯



謝錫麟



黃冠哲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
連偵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關於廖伯瑜、謝錫麟黃冠哲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廖伯瑜、謝錫麟黃冠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廖伯瑜、謝錫麟黃冠哲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林禹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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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