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4年度,12號
TPDM,114,交重附民,12,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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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徐澤漢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被 告 梁閎翔
上列被告梁閎翔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237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梁閎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徐澤漢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林 容
                   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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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