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8號
原 告 鮑婉婷
訴訟代理人 廖富田律師
焦竑瑋律師
吳信霈律師
被 告 陳延昌
上列被告陳延昌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94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延昌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鮑婉婷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林 容
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