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字,114年度,79號
TPDM,114,交簡上,79,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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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柏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9
日114年度交簡字第32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
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紀柏宏公共危險案件,前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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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