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1929號
TPDM,114,交簡,1929,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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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垣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7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垣勲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
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之意識能
力具有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具有高
度危險性,卻不恪遵法令,於本件服用毒品後(尿液所含毒
品濃度值詳如附件事實欄所載),仍率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
駛於市區道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之生命、身體、財產
安全,所為誠不足取,自應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且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再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及情
節,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之記載),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於警詢自承:我最近一次施用的愷他命就是被警方查獲 到的愷他命等語(偵卷第16頁),堪認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 之物,屬於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檢察官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 定聲請沒收,容有不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杺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字第27600號
  被   告 邱垣勲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垣勲於民國114年6月18日0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 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捲入香菸中 點火燃燒,以口鼻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1次後,致其尿液所含愷他命濃度已逾行政院公告



之濃度值,仍基於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4 年6月17日23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與○○○路口時,為警攔查,並 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復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濃度368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34 2ng/mL)陽性反應,已逾行政院113年11月26日院臺法字第1 131031885號函所定之濃度值,始悉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邱垣勲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 驗報告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法 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檢驗結果照片6張。  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日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000號)及鑑定人具結 文、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自願受採尿 同意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 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罪嫌。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請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李蕙如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單位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 包 毛重:2.62克,淨重:2.42克 2 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濾嘴 1 支 毛重:14.6克,淨重微量無法磅秤 3 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吸管 3 支 總毛重:2.3克,總淨重微量無法磅秤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K盤1組(含刮卡2張) 1 組 總毛重:194.27克,總淨重微量無法磅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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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