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1841號
TPDM,114,交簡,1841,202510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4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明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
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謝明谷於民國114年5月23日1時13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誤載為2時14分許,應予更正),在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4
段58巷附近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後,基
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以將含有依托咪酯
成分之菸彈插入電子菸後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依
托咪酯,同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
道路,於114年5月23日1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
前,因抽搐而人車倒地,適有員警巡邏經過該處而上前救助
,經謝明谷同意後,於同日4時16分許採得謝明谷之尿液送驗
,結果呈依托咪酯陽性反應(ETO【Etomidate】1,180ng/mL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明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6日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25頁)、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
姓名對照表、被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不
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
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
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
處罰之必要,且此觀諸102年6月11日、112年12月27日修正
本條規定之立法理由甚明。又依行政院於113年11月26日院
臺法字第1131031885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
度值」之規定,就依托咪酯(Etomidate)代謝物毒品品項
之濃度值標準為:50ng/mL。經查,被告之尿液送驗後確呈
依托咪酯1,180ng/mL之陽性檢驗結果,此有上開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已逾
行政院公告之標準濃度值。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
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依其社會知識經驗,應
知悉毒品對人之意識狀況、控制能力具有影響,毒品成分將
降低駕駛人之專注、判斷、操控及反應能力,施用毒品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卻仍不恪遵法令,在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
道路上,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
尿液檢測濃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類型、時間與路段、危
險情狀、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
況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劉宇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傳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